健康体检车就好比一座移动的“微型医疗诊断中心”,能送检送医上门,方便群众,但要注意的是,移动体检车的移动范围有限定,如果像本案这家医疗机构一样随意移动,就摊上事了: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今年3月份,辖区某医院使用健康体检车为浙江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某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进行了普通健康体检,而这两家公司一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另一家则在湖州市安吉县境内。
医疗机构只能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也就是说,拱墅区医疗机构移动体检车的移动范围仅限于拱墅区。该院未取得杭州市西湖区和湖州市安吉县两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上述两家公司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最终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余万元的行政处罚,体检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悉数没收!
相关法条链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不止是外出健康体检,其他医疗活动也都应该在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依规开展,切勿贪图眼前的一点收入和利益,而触及到法律的底线,因小失大实在是不值得!